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
信用修复起着挽救失信、警示潜在失信,改善社会诚信关系的重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对失信息进行修复主要有两种措施:屏蔽和撤销。屏蔽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义务才能申请对失信信息进行屏蔽;撤销是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纳入失信行为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经审查属实的,应予依法撤销。2018年至2020年,安顺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共计185件,通过执行和解并积极履行完毕屏蔽失信信息数为49件,仅占比26%,无主动申请法院要求撤销失信信息的情况,失信人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经失信人申请撤销且经法院审核方可信用修复。
失信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具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依法为惩戒此类被执行人建立了“失信黑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还有金融、税务等机构根据征信规定将相关人员纳入征信黑名单、纳税黑名单等情形。“失信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效果非常明显。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失信黑名单”出现泛化趋势,存在着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难等问题。
(一)失信处处受限一定程度阻碍有前景民营企业发展。
实践证明,“失信黑名单”制度有时候也是一把“双刃剑”,也使不少失信个人和企业因信用受损失去商机。当一个企业的信用留下“污点”时,该企业在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和补贴方面都受到限制,这样也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老赖”们是重武器,一旦纳入,融资贷款、投标中标、出行消费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这对有钱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是咎由自取,但是对那些因投资失误、经营不善,特别是因碍于情面给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们,还是应该给他们发展的希望。如部分被执行人债务众多,且无有效资产偿还债务。安顺市部分房开公司涉及到多个债务,同时名下房产工程早已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公司,人民法院无法有效处置财产,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房开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即使房开企业想要通过修复信用来进行融资还款,也没有可以融资的财产进行。
(二)人民法院查人找物难导致信息修复客观不能。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者是下落不明,亦或是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无处置条件,对于该类案件,因无法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该类下落不明的失信人员,不主动履行案件、不积极主张权利,导致难以进行修复信用。2018年至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6994件,基数非常大,在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或不积极主动偿还的情况下,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部分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意识不强且缺乏有效的信用修复正向激励机制。
信用修复意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部分被执行人对于信用修复并不了解。有的被执行人虽听说过“信用修复”,但并不清楚具体修复流程。缺少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为了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机会,应当树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导向,建立完善有利于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用修复激励制度。目前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在深入推进,诚实信用理念尚未完全建立,珍爱个人珍惜观念仍未普及,大多数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信用意识不强,对征信了解甚少,在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不知道也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修复信用。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甄别难度较大。
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也有可能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进行转移财产或者拖延执行等行为,极大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完善信用修复意见建议
(一)健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中共安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激励举措,积极探索建立诚信履行白名单制度及联合激励机制,让诚信履约的企业在政府招标、采购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金融机构授信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确定诚信履行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提供授信融资支持等“红利”,当事人名单还被会被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完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制度,建立健全守住激励、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转变执行工作理念,有过去的惩戒为主变为惩戒与激励并重,在纳入失信名单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同时严厉打击假借信用修复直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此类行为可归为抗拒执行行为,人民法院要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建信用修复联合工作机制。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非法院一家就能够完成。需要建立政府、人民法院、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出台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信用修复联合工作大格局,信用修复为失信个人和企业带来新希望,让失信主体重新获得“信用牌照”,获益的远不止是失信主体,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