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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破产重整企业 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首次明确破产重整企业 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9日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 阅读:8464

 将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的企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探索建设企业信用信息跨境交流自由港”……近日,深圳市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15日。《条例》拟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问题。

  对无法核实真实、准确性的异议信息应予以删除

  《条例》共八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信用服务业管理与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该体例确立了“政府与市场双驱动”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不单独设立联合惩戒专章,而是纳入信用监管机制,将“依法惩戒”归入“依法监管”体系,实现信用建设法治化和常态化。考虑到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的实际,《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也进行了界定,适用范围既包括各类主体在深圳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也包括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服务对象的相关活动。

  据悉,该《条例》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在社会信用的定义、信用建设的体制等十大方面创新突破。比如,首次将践行诚信价值观纳入社会信用的内涵,明确社会信用体系范围,既有信用平台建设,也有信用环境的打造,还确立了信用主管部门与信用协调议事机构双层组织保障。

  在信用监管的规制方面,《条例》界定了违法失信信息的范围,明确了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职责、方式,防止信用手段的滥用。同时借鉴金融征信,建立了信用信息附注声明制度。对于特殊异议的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无法核实真实性、准确性的异议信息,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建立跨境信用合作风险防控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条例》中明确信用修复的范围,除了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外,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破产重整信用修复的相关事项。《条例》规定,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裁定书向相关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信用评价的单位,应该将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的企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可做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删除相关信用信息记录等处理。

  作为开放之城、创新之都,深圳跨境投资企业对交易对手信用信息掌握要求变得更高,所需求的境外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量巨大。《条例》在有关规定上解决了信用信息的跨境转移与信用国际合作的问题。比如,建立合法、合理、有效的信用信息跨境转移机制;建设信用信息跨境流通自由港;建立跨境信用合作风险防控机制。